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420063 证券简称:武锅 B3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制度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以下统称“相关证券监管规定”)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保证所有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或透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公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主办券商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转让情况。出现媒体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了解真实情况,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或说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的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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