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3
公告编号:2022-002
证券代码:420085 证券简称:东沣 B5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淑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个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海铭、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永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晓东、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08 年 12 月 30 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被告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
限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依据该计划预订,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有的全部资产,包括 7 家子公司进行清算后,分回的剩余财产后对债权人追加二次分配。因为破产重整计划没有约定对 7 家子公司在多长时间内清算完毕,截止起诉
之日,依照天眼查发现,被告持股 75%实收资本金 8 亿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承德
公告编号:2022-002
兴业造纸有限公司还没有完成清算事宜。
原告发现被告发布公告编号 2013-065、公告编号 2013-052 号、公告编号
2017-059 号变卖公司土地资产被政府三次收储多块土地的公告。
原告认为被告分三次变卖的土地是未进入到破产财产之内的土地资产,或者是由子公司清算后分回的土地资产,这些资产变卖得到的数亿元的资金应当依据承德中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即原告追加二次分配。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84371544 元欠款。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收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2 月 16 日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冀 0802 民初 2180 号之三,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王淑贤系以帝贤针纺公司破产后尚存在可追加分配财产为由,以债权人身份主张财产的再分配权。如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原告发现被告发布公告编号 2013-065、公告编号 2013-052、公告编号 2017-059 号变卖公司土地资产被政府三次收储多块土地的公告”,以及“原告认为被告分三次变卖的土地是未进入到破产财产之内的土地资产,或者是由子公司清算后分回的土地资产,这些资产变卖得到的数亿资金应当依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即原告追加二次分配”。事实上,2011 年原告王淑贤以债权人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期间更名为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债权款 84371544.00 元。双方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2011)承民初字第 76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就双方在协议执行完毕后原告王淑贤“不得再就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或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或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破产前、破产中及破产后(破产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和解等)的股权、资产(不包括本协议中规定的应该转移给原告的财产)等进行主张和诉讼等”作出明确约定。换言之,原告王淑贤与被告公司已通过(2011)承民初字第 76 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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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对债权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淑贤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无权再针对被告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就破产前后包括破产期间的股权和资产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王淑贤系针对三块土地变卖所得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该主张与(2011)承民初字第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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