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3
公告编号:2022-003
证券代码:420085 证券简称:东沣 B5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0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淑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个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悫、个人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承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柳雪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连生、河北热河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东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付晓东。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为:
原告不服被告一委派的承德县县长助理王德民在担任承德阪禾化纤仿真织物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期间作出的“承德阪禾化纤仿真织物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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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具体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未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通过拍卖,变卖破产公司的财产。被告一明明知道修承朝高速公路需要占用阪禾公司 130 亩土地证上的 75 亩土地及地上厂房时,被告一故意将这 75 亩土地及地上厂房以 100 多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二的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后,荣益达公司转手以 8214.91 万元将这 75 亩转让给了承朝高速公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变更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 8214.91 万元及利息。
2、请求变更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收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2 月 16 日作
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冀 0802 民初 2179 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淑贤系以阪禾公司的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但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 48 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2002 年 8 月,在被告人王淑贤策划下,被告单位'帝贤股份’在没有外资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冒用外商日本山下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山下商事’)的名义,成立了名为中外合资经营,实为“帝贤股份’单独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承德阪禾仿真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阪禾’)”,能够确定阪禾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帝贤股份”公司,而不是原告王淑贤。同时,阪禾公司对外登记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该公司的登记股东包括承德帝贤时装有限公司、日本山下商事株式会社、河北下板城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原告亦不在阪禾公司的股东之列。因此,王淑贤并非本案原告的适格主体。原告王淑贤于 2011 年 4 月起诉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期间更名为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双方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2011)承民初字第 76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就双方在协议执行完毕后原告王淑贤“不得再就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或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或承德大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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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破产前、破产中及破产后(破产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和解等)的股权、资产(不包括本协议中规定的应该转移给原告的财产)等进行主张和诉讼等”作出明确约定,被告东沣科技公司系由帝贤公司、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按照该调解书约定原告王淑贤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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