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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8:27:02 股吧网页版
山航B3: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査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被露、提供,不存在隐满、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5年6月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24日下午14:50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此外,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6月23日15:00-2025年6月24日15:00。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朱松岩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众公司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12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90,195,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49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9,806,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51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12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389,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73%。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高管及见证律师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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