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5
公告编号:2024-024
证券代码:420223 证券简称:凯马 B5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被法院指定破产 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宁公司”)因净资产已为负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的公告》(临 2024-045)。2024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 2024 年 9 月 27 日做出的(2024)沪 03 破 868 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
披露的《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的公告》(2024-019)。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出具(2024)沪 03 破 868
号《决定书》,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发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
沪 03 破 868 号),指定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为凯宁公司破产管理
人,通知凯宁公司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
30 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 11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公告编号:2024-024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沪 03 破 868 号《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2024 年 9 月 27 日,本院根据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
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法发[2020]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院指定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4]沪 03 破 86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裁定受理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指定马晓旻(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凯宁进出
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前,向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公告编号:2024-024
1168 号东方金融广场 B 座 2504 室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马晓旻、韩
静,电话:195358870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