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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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联重办(律)字第 26lwei021201 号
致: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召集人资格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适用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由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股东会参会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和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所有相关资料。该等资料无论其为正本、副本、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均属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 本所以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已获得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从事法律业务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3.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前期审查工作
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基于对以下事项(资料)的审查: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公 司 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编号为 2026-002 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为 2026-004 的《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资产质押、抵押向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编号为 2026-005 的《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6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为 2026-006 的《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提供网络投票)》;
(4)公司本次股东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6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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