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420273 证券简称:凌云 B5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
票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该项议案还需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凌云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为 http://www.neeq.com.cn。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或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他技术性错误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司未按主办券商要求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
如公司无法披露公告的,主办券商应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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