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3
公告编号:2024-046
证券代码:430003 证券简称:ST 京时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12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公司
彭伟民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
王小兰 董监高 时任副董事长、财务负责
人
戚濛青 其他() 时任董事、信息披露负责
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4-046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布《股票因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强制停
牌公告》,称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停
牌。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其中审计机构对公司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北京时代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ST 京时未在 2022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
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 ST 京时上述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彭伟民、时任副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王小兰、时任董事兼信息披露负责人戚蒙青,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ST 京时、彭伟民、王小兰、戚蒙青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ST 京时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是由于企业经营困难,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在岗,公司对相关法规理解有误等原因;其二,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局”)行政处罚过重,无力承担处罚结果。综上,ST 京时、彭伟民、王小兰均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戚蒙青请求不予处罚。
北京局认为,第一,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北京局基于在案证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二,北京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公告编号:2024-046
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案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局决定:
一、对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小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的罚款;
四、对戚蒙青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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