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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绿创设备: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2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的《北京绿
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公司董事会已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召
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姜鹏明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9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778,2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0,067,400 股的 44.75%。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人均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
与截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股东一致。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93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的《北京
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由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议案》(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3.《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大会未对本次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绿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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