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005 证券简称:原子高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修订〈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子高科”或“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落实。
第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知股东。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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