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005 证券简称:原子高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修订〈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 ,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 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
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 ,视 同 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
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 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
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保;
( 二 ) 连 续 12 个 月 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
( 三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 四 )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保;
( 五 )对 关 联 方 或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保;
(六)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
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一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