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430009 证券简称:华环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华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自身负债提供的反担保可以豁免适用上
述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与同一关联法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总额超过叁仟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二者低数额者为准)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 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总额超过叁佰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百分之零点五(以二者低数额者为准)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按照前款标准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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