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430014 证券简称:恒业世纪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收到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川
0118 民初 2682 号,原告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已准许原告
撤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庞发财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7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天府农博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琳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原告产生纠纷。被告三作为发包人将“天府农业博览园主展馆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的发包给被告二,因施工需要被告二将工程中的智能化(弱电)施工图中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分包给公司。原告对接总体施
工事宜,现工程已完工,被告二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与
被告二多次协商办理结算事宜,至今被告二未与原告办理完结算,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8042601. 9 元及利息 (利
息以 8042601.9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依法判令被告三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已经出具民事裁定书(2025)川 0118 民初 2682 号,
准许原告撤诉。
公告编号:2025-057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裁定书(2025)川 0118 民初 2682 号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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