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430014 证券简称:恒业世纪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1.10 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 第 1.10 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的特
特别决议通过后,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 别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完全取代公司原效,并完全取代公司原来在工商行政管 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章程,自理机关登记之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 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高级管理人员均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 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理和其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 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 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也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依据本章程起诉 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公司,公司可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东也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 理人员,本条所称之起诉,包括向法院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条所
称之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 3.1 条 公司由原北京恒业世纪电气 第 3.1 条 公司由原北京恒业世纪电气
技术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北京恒业电子科 技术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北京恒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恒、关雪梅、梁丽中、 技有限公司与苏恒、关雪梅、梁丽中、于于学智、苏文华、苏恒等自然人股东作 学智、苏文华等自然人股东作为发起人,为发起人,由北京恒业世纪电气技术有 由北京恒业世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限公司整体进行改制而设立。 进行改制而设立。
第 3.4 条股份转让: 第 3.4 条股份转让:
(3)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制定股份转 (3)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制定股份转让
让方案。 方案。
第 4.2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第 4.2 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 担保。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 5.5 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 第 5.5 条 股东会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
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内, 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 日内, 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
名册的变更登记。 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 5.6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第 5.6 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分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为时, 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 的行为时, 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 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
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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