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059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以及《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本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
决策和事务行使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控制或影响。
(一)独立董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2、符合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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