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30020 证券简称:建工华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
会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
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规则;修订后的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基础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不得超过公司员工总数的 30%;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无
论金额大小);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本条第五项除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规则所称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是指公司合并报表后的资产数额。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披露 担保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案应经董事会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