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021 证券简称:海鑫科金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逐项审议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
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
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本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对与反担保相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并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财务部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七条 除对子公司的担保外,被担保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且信誉良好;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 70%,连续经营且盈利两年以上,且其它财务指标较好;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须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且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具体、有效;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对除子公司以
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
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担保类型、担保期限及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财务部和相
关部门对担保申请人、反担保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出具意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财务部据此编制担保方案,担保方案须包括: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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