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430025 证券简称:石晶光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规范运作,提高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等权利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工
作。不得披露、泄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对原提议作出变更时,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作出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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