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2 19:05:01 股吧网页版
石晶光电: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股权激励)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2


公告编号:2026-010

证券代码:430025 证券简称:石晶光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股权激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定向回购并注销方案的
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
次会议同日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定向回购依据:

(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二)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告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中,“如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告编号:2026-010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一名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故对其所持股票 17860股予以回购注销。
三、 回购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办理回购注销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注销对象:核心员工 刘璟

(二)回购注销数量:17,860 股,占总股本比重为 0.0186%

(三)回购注销价格:2.5 元/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之“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三)“由于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的规定: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需在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 6 个月内按离职时点上一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价,由公司回购注销,如回购价格高于授予价格(扣除因权益分派导致股本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则按照授予价格(扣除因权益分派导致股本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登记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2 日,授
予价格为 2.80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发 0.17 元现金(除权除息
日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2.50 元/股,低于授
予价格 2.80 元/股-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 0.017 元/股=2.783 元/股。因此,按照上述规
定,拟以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 2.50 元/股作价进行定向回购。

(四)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涉及的资金总额为 44,650.00 元。

序号 姓名 职务 拟注销数 剩余获授股票 拟注销数量占授
量(股) 数量(股) 予总量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