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430027 证券简称:北科光大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4-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司是指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称
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北京北科光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地点。第八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公司视实际情况在适当时间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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