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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20:37:42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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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7 号
关于给予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鹏科技)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 7 号新材料创业大厦 705 号。
顾本家, 京鹏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洪喆, 京鹏科技董事会秘书。
徐金花, 京鹏科技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京鹏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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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农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财司) 是
与京鹏科技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同受北京首农
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京鹏科技及其子公司北京富民生态农
业研究所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润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在首农财司开立存款账户并开始存款, 2023 年、 2024 年各
年度日最高余额分别为 1.14 亿元、 1.31 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期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63.31%、 245.96%。 京鹏科技未及
时审议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也未在 2023 年年报中列示上述关
联方和关联交易。
京鹏科技未及时审议和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也未在 2023 年
年报中列示上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2022
年 12 月 9 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 ) 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一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顾本家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
职责,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对上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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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刘洪喆作为董事会秘书, 徐金花作为财务负责人, 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
整,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京鹏科技、 顾本家、 刘洪喆、 徐金花提出申辩: 京鹏科技
系应上级单位要求实施该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没有造成实质
影响, 京鹏科技及相关责任主体已积极主动对违规行为采取纠
正措施并配合全国股转公司调查, 且京鹏科技系首次出现信息
披露违规行为。 我司认为: 第一, 京鹏科技系应上级单位要求
实施关联交易, 不构成正当的免责事由; 第二, 京鹏科技 2023
年、 2024 年度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的关联方存款日最高余额和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大, 我司在作出纪律处分过程中,
已充分考虑违规行为的市场影响、 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等情节。
综上, 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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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如下决定:
给予京鹏科技、 顾本家、 刘洪喆、 徐金花通报批评的纪律
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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