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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44:28 股吧网页版
京鹏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028 证券简称:京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京鹏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或
者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关系及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但与公司仅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且不存在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的共同控制方的法人除外;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四)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六)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租赁;

(五)担保;

(六)提供资金(包括贷款或股权投资);

(七)代理;

(八)赠与;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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