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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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00 号
关于给予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飞翔) , 注册
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A710 室。
郑淑芬, 联飞翔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传斌, 联飞翔时任财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联飞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4 月 30 日, 联飞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
对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进行第一次更正。 调减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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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37,430.68 元, 影响比例为 4057.19%; 调减期末净资产
397,876,432.33 元, 影响比例为 90.09%。
2025 年 6 月 5 日, 联飞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
对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进行第二次更正。 调减净利润
397,679,938.02 元, 影响比例为 4083.29%; 调减期末净资产
390,675,357.80 元, 影响比例为 88.46%。
联飞翔财务报告存在错报,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第三次修
订,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淑芬、 时任财务副总经理
兼财务负责人刘传斌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相关违规负有责
任。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向我司
提交了书面申辩, 主要申辩理由为: 会计差错的发生系主要业
务人员离职, 导致重大业务信息没有传递到财务核算部门, 并
非公司及主管责任人员主观故意。 此外, 郑淑芬提出, 其就公
司年报披露及相关差错更正与审计机构、 主要业务人员等做了
充分沟通, 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 已勤勉尽责。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一是因主要业务人员离职导致重大业务信息没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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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到财务核算部门的理由, 不影响其财务报告存在错报的事实。
二是会计差错并非公司及主管责任人员主观故意、 郑淑芬提出
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 均不构成合理的免责理由。 综上, 对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联飞翔、 郑淑芬、 刘传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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