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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22:39:48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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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00 号
关于给予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联飞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飞翔) , 注册
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 28 号雍和大厦 A710 室。
郑淑芬, 联飞翔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传斌, 联飞翔时任财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联飞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4 月 30 日, 联飞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
对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进行第一次更正。 调减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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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37,430.68 元, 影响比例为 4057.19%; 调减期末净资产
397,876,432.33 元, 影响比例为 90.09%。
2025 年 6 月 5 日, 联飞翔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
对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进行第二次更正。 调减净利润
397,679,938.02 元, 影响比例为 4083.29%; 调减期末净资产
390,675,357.80 元, 影响比例为 88.46%。
联飞翔财务报告存在错报,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第三次修
订,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淑芬、 时任财务副总经理
兼财务负责人刘传斌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
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相关违规负有责
任。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向我司
提交了书面申辩, 主要申辩理由为: 会计差错的发生系主要业
务人员离职, 导致重大业务信息没有传递到财务核算部门, 并
非公司及主管责任人员主观故意。 此外, 郑淑芬提出, 其就公
司年报披露及相关差错更正与审计机构、 主要业务人员等做了
充分沟通, 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 已勤勉尽责。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 结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我司认为: 一是因主要业务人员离职导致重大业务信息没有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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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到财务核算部门的理由, 不影响其财务报告存在错报的事实。
二是会计差错并非公司及主管责任人员主观故意、 郑淑芬提出
做了力所能及的努力, 均不构成合理的免责理由。 综上, 对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联飞翔、 郑淑芬、 刘传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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