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057 证券简称:清畅电力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决定的对外投资、出
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重大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应当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
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自行决定。
第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或者不召集的,视
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
出,书面提议应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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