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057 证券简称:清畅电力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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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提名,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
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
会联系人。
第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5 日以
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的监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临
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书面提议的方式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
根据监事会主席的指示负责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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