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430057 证券简称:清畅电力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畅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变更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全
国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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