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证券代码:430062 证券简称:中科国信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或者占公司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事件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