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金杜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index)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index)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 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index)的《关于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延期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等相关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0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股份数为273,492,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9%。金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事宜的议案》;
3. 《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保护
措施的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范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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