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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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338 号
致: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德鑫物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德鑫物
联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公告了《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 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且《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形式召开,本次会议
就《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列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北北京德鑫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081,9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3680%。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5 月 18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2、除上述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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