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3 19:40:20 股吧网页版
中讯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
予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的核查意见......1二、关于公司与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
的核查意见......1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核查意见...... 2
四、关于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标的股票来源的核查意见...... 3
五、关于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3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
安排和禁售期的核查意见......4七、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以
及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设置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6
八、关于公司与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签订协议的核查意见...... 10九、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出
具承诺的情况的核查意见......10十、关于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规定,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主办券商”)作为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075,以下简称“中讯科”或“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对中讯科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本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意见中释义内容和《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中一致。

一、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主办券商查阅了中讯科《北京中讯四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并按照《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要求进行核查。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讯科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予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与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不存在相关情况的声明承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结果,主办券商认为:

挂牌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二)关于激励对象是否存在相关负面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共计 11 人。

经核查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出具的相关情况声明承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权激励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况:

1、最近 12 个月内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新三板挂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