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12
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尚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十二条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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