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430082 证券简称:博雅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3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 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
正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如登录精选层,则需披露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
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