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430082 证券简称:博雅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3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
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在地政府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必须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被授权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
执行等阶段。
第十一条 公司被授权部门和人员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有审批权限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有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条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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