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9
证券代码:430082 证券简称:博雅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3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
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至(三)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
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四条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
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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