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03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430083 证券简称:ST 中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人数,公司董事会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 中科,证券代码:430083)停牌,并因公司未按期披露《2019 年半年度报告》被股转公司继续停牌,原定于公司按规定披露《2019 年半年度报告》、破产重整结束后复牌。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于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内按照规定披露了《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未按期披露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被暂停转让及公司破产重整股票暂停转让的进展公告》。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京 0108 破 15 号]
决定书,并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告,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王晓林为管理人负责人。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重整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管理人于 2019 年
公告编号:2020-005
4 月 3 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发布北京中科联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报名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3
日。公告期内,无投资人表达投资意向。2019 年 5 月 6 日,管理人
再次发布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该公告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截止。2019
年 6 月 18 日,管理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于 ST 中
科的资产负债核查工作较为困难,寻找战略投资方需要时间等原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做出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2019 年 9 月 18 日,由于中科联众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
继续恶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等原因,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终止破产重整程序,依
法宣告其破产。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终止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公司预计在原最晚复牌日无法复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避免引起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延期后预计最晚不迟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复牌。
由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挂牌公司董事会已不能按照公司治理要求履行职责或者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停牌期间,公司破产管理人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05
公司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陈滨,联系电话:13801398855
(二)联系邮箱:sinobel2019@163.com
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马樱石,联系电话:010-88131230,17610049068(二)联系邮箱:mayingshi@phlawyer.com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联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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