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430084 证券简称:星和众工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1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湖南省岳
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5)湘 0603 民初 2228 号。
裁定如下:
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攀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公告编号:2025-03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放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杨放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贾永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一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3 月,湖南攀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攀达”)与一
重集团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星和众工设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星和众工”)签订了《湖南攀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镀锌机组、彩涂机组合 同》(合同编号:20-D69001-ZB-02,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约定由星 和众工承揽建设五条镀锌生产线和两条彩涂生产线项目,合同总价人民币 2.103 亿元。
2022 年 6 月,湖南攀达与星和众工签订《湖南攀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镀锌
机组、彩涂机组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湖南攀达生产需
公告编号:2025-039
要及总体计划,《主合同》约定交付的两条彩涂线减少为交付一条彩涂线,奖 励金合计变更为 1,200 万元;同,时,星和众工董事长杨放光与总经理贾永君对 生产线项目的按期完工自愿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湖南攀达认为星和众工延期交付生产线、生产线在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以 及由此造成停工损失,进而起诉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星和众工向原告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10,515,000 元。
2.判令被告星和众工向原告赔偿损失 40,572,978.10 元(自行采购设备
930,100 元;产生废品损失 695,436 元;停工损失 38,947,442.1 元)。
3.判令被告杨放光、贾永君对被告星和众工的前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 带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理由:
1.原告与被告星和众工签订的上述《主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因工程进度 拖延或因设备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使生产线不能正常生产,每拖期一天,罚款
合同额的 1‰,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的 5%(即 1,051.5 万元)。原告认为
被告星和众工未按约定交付生产线,导致原告投产时间延后,根据合同约定, 被告星和众工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1,051.5 万元。
2.被告星和众工承建的 6 条生产线设备在质保期内频繁出现问题,原告自
行采购设备维修以及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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