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五届第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召
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等,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新锐英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对董事会、
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忠实、勤勉义务以及监事会的任期、成员组成、
职权等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作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 2 日内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并对每项议案形成明确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每项议案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四)委托人认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其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而免责。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