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091 证券简称:智感科技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相
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及《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
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接受反担保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但为自身债务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审慎风险原则: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资信审查,充分评估担保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外担保行为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权责对等原则:明确各审批主体、执行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无实际经营业务、资信状况不良或不具备偿债能力
的主体提供担保;不得未经审批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超出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债权人的名称;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
资料(如有);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十条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下列担保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
他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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