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确安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430094 证券简称:确安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规范北京确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 担保管理,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 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
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若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对外担保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在履行了前款规定的报总公司审批同意的程序之后,还应由子公司履行其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并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的,其所作担保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并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提供对外担保前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限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对象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偿
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被担保人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资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
拟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出具明确的意见。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拟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拟担保债务的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债权性质;

(四)被担保人本次融资项目的资金用途及项目前景分析;

(五)被担保人以往的信用状况分析;

(六)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及有无其它担保人等;

(七)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本次融资项目已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拟签署的合同版本;

(八)被担保人拟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九)与拟担保债务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融资项目基本资料进
行必要的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