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5 号
关于对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丽、公
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8 号楼 7
层 701。
刘俊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刘冬梅,公司实际控制人。
燕 勇,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赛德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实 际 控 制 人 刘 俊 才 、 刘 冬 梅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份
43,084,498 股被司法冻结,占比 45.00%,冻结期限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至 2027 年 5 月 14 日。前述股权如果全部被行
权,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
司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情况,后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补充披
露。
挂牌公司赛德丽未及时披露股权冻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刘才俊、刘冬梅未能及时将股份冻结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燕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赛德丽、刘才俊、刘冬梅、燕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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