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北芯片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柴傅律股字[2025]0032 号
致: 北京清北芯片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 “清北芯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 ) 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贵
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2、 本所律师收到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 文件
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 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025 年4月 10日, 贵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http://ww.neeq.com. c n) 上公告了
《 北京清北芯片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
“《通知》 ”), 公司发布的《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 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
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会议登记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内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北芯片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5年 5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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