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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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中盾法意字[2023]第 018 号
致: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上述列明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
言,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均保持一致,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均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公司的上述保证作为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
3、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或文件,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以及核对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显示的姓名信息与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姓名信息是否一致。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合规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指派律师列席股东大会予以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
公 司 董 事 会 同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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