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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7:42:41 股吧网页版
全三维: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全三维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电话:0531-81663606 传真:0531-81663607 邮编:25000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50119 号
致: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三维”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彦博律师和李蓓蓓律师出席全三维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全三维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全三维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全三维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1日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源和全三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人员、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联系地址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6日0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3,638,0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271%。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如下:

1.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公司 2025 年财务预算方案》;

4.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5. 《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 《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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