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234 号
关于给予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智联) ,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 号甲亚麦国际中心
8 层。
青岛创锦融昇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控智联
控股股东,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 号甲亚
麦国际中心 12 层东侧-1。
范梦琪, 中控智联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 中控智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资金占用违规
2025 年 4 月 15 日, 中控智联向控股股东青岛创锦融昇投资
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创锦融昇) 转出资金
5,050,000.00 元。 除去偿还中控智联前期向创锦融昇借入的款项
961,000.00 元外, 余下款项构成资金占用,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4,089,000.00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5.53%。
中控智联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 后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补充披露。 截至 2025 年 9 月, 尚余 3,801,400.00 元占用款
未归还。
二、 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
2025 年 7 月 31 日, 中控智联控股股东创锦融昇持有的公司
6,600,000 股股份被司法冻结, 占中控智联总股本的 55.00%。 若
该冻结股份被行权, 可能导致中控智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化。 中控智联未及时披露该股份冻结事项, 后于 2025 年
9 月 3 日补充披露。
中控智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未
及时披露资金占用和股份冻结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2021) 》 ) 第九十三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 )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
和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创锦融昇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未能及时告知股份
冻结的重大事项,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2021) 》 第七十二
条、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和信息披露违规
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长范梦琪未能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
司治理规则(2021) 》 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
定, 对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中控智联、 创锦融昇、 范梦琪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控智联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创锦融昇应当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规定, 尽快归还占用资金, 今后不得以
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
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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