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31
GongGao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430123 证券简称:速原中天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
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GongGao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令单位名称: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
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时庆、洪美云
执行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京 0116 民初 2610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1 月 11 日、2020 年 10 月 13 日
案号:(2020)京 0116 执 2609 号、(2020)京 0116 执 2228 号
限制消费令出具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2021 年 1 月 18 日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原因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某、洪某、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6 民初 2610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某、
洪某于2020 年10 月 8 日之前给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500000元;
剩余货款 1350000 于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给付;二、如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
GongGao编号:2021-012
公司、时某、洪某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未给付货款 1850000 万元,北京速原中
天科技股份公司、时某、洪某另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元;三、
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某、洪某于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拉走设备(全
液相超高压设备、型号:CQC150L)1 台;逾期未拉走设备(全液相超高压设备、型号:CQC150L)1 台,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某、洪某另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元。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因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庆、控股股东洪美云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庆先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在主办券商的督促和指导下,公司积极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公司经营流动资金不足,该事件一次性解决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2021年 4月23 日,已向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剩余货款计划按照公司收入回款情况陆续支付。
公司 2021 年 5 月 9 日,已将第二台设备全部搬迁至我司厂房内,目前不存
在占用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情况。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庆、洪美云目前正在积极推动协调,回收公司账款,争取及早支付相关资金,尽快消除负面情况。公司一直努力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述事项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GongGao编号:2021-012
四、备查文件
(2020)京 0116 执 2609 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京 0116 执 2228 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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