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8
公告编号:2020-037
证券代码:430123 证券简称:速原中天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怀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阳、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时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1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原告作为出卖
人,将两台型号为 CQC150L 的全液相超高压设备以 185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被告当天提货一台,另一台未提货,占用原告场地进行保管。
由于被告未支付合同货款,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与被告共同签订了《还
公告编号:2020-037
款协议》,《还款协议》中被告承诺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并承担
相应的违约金。
由于被告未按照《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就双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速原中天公司支付价款 185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55500 元,同时
支付没有按约定提货的场地占用费损失 86400 元(场地占用费参照当地同类场地的租金标准暂计算至诉讼时)。
2、判令时庆和洪美云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判令速原中天公司、时庆、洪美云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依据:根据博奥德公司与速原中天公司签订的《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速原中天公司至今未向博奥德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9月8日收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京 0116 民初 2610 号,调解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之前给
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500000 元;剩余货款 1350000 于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给付;
2、如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未
给付货款 1850000 万元,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另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元;
3、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于 2020 年 11 月 8 日之前拉
走设备(全液相超高压设备、型号:CQC150L)1 台;逾期未拉走设备(全液相超高压设备、型号:CQC150L)1 台,北京速原中天科技股份公司、时庆、洪美云另付北京博奥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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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由于对该案件存在异议及支付困难情况,未在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目前该案件已由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京 0116 执 2228 号、(2020)京 0116 执 2609 号;公司拟在执行过程中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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