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4
- 1 -
2020 004
当事人:
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可来博),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89 号恒兴大厦 11A。
陈曙光,男, 1972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袁晓阳,男, 1972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王润,男, 1982 年 6 月出生,时任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ST 可来博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ST 可来博于 2016 年开展股票定向发行业务, 合计发行
1,899 万股,募集资金 3,798 万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
行费用;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ST 可来博募集资金专户剩余资
- 2 -
金 378.89 万元( 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9.98%)。 ST 可来博在使用
剩余募集资金的过程中, 存在未经审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用
于向股东借款的情形, 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二、不配合主办券商督导工作
ST 可来博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期间,主办券商多次联系公司
董事长等主要责任人员,要求其对公司停产停工、丧失证章及
财务控制等事项与在此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说明,均未得到有
效回复。
ST 可来博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十
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ST 可来博未能有效配合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的行
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
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陈曙光、时任财务总监袁晓
阳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公司治理,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润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3 -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 ST 可来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曙光、袁晓阳、王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业务规则》、《 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
项的规定》、《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业务规则规范公
司治理、 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
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
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
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 代章)
2020 年 1 月 10 日
- 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