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1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甲4号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时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20日。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股权登记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5,0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0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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