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冯军: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2020 14
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冯军:
经查明,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投资)涉嫌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对外担保未经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6 年 5 月 5 日,国顺投资为非关联方普格县海德新能
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普格甘天地 20MW 光伏电站 EPC 总承包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10,200 万元。上述担保未经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7 年 3 月 21 日,国顺投资为非关联方陕西神木烽尚
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24,160 万元。上述担保未经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8 月 22 日,关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贵森建筑安
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新 21 民初 7 号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 1,057.30 万元(含利息)。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2018 年 8 月 23 日,关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德
公司、国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川民初 91 号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为9,063.531 万元(不含利息)。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自 2018 年起,国顺投资、冯军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
四、未及时回复问询函
2018 年 12 月 27 日,我司业务部门向国顺投资发送《关
于对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要求国顺投资于 5 个转让日内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至业务部门。国顺投资
未及时回复问询函。2019 年 2 月 21 日,业务部门再次向国
顺投资发送《关于对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告知函》,责令国顺投资在接到文书之日起 5 个转让日内报送说明材料。国顺投资未及时回复告知函。
五、2016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有误
国顺投资、海德公司、四川中科百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百博)等签订了《代为还款协议》,约定,国顺投资代海德公司向中科百博还款 700 万元,国顺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直接支付给中科百博 700 万元。公司 2016
年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显示:国顺投资向海德公司支付项目保
证金 700 万元,实为国顺投资代海德公司向中科百博支付款项 700 万元,款项性质披露有误。
六、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
2017 年 5 月 27 日,海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及总经理变更为国顺投资监事井华,此后海德公司成为国顺
投资的关联方。2017 年 12 月 8 日,国顺投资确认从海德公
司取得销售收入为 22,222,222.22 元。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
国顺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
布)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第八条、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冯军作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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