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31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8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8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占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晓红、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黄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1:普格县海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井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敏、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杨三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2: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三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哈丽亚 尔斯别克,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182000000元,自筹资金78000000元。
2015年11月13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向海德公司作出川电发展(2015)250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凉山州甘天地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及送出工程可研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函》并附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经研评审[2015]990号《关于报送甘天地光伏电站等接入系统方案及送出工程可研设计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根据该报告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显示,普格县甘天地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年发电量约2441万KWH。
2016年4月,海德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一冶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1条约定,工程名称:甘天地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内容及规模:20MW。承包人承包范围:包含了为使甘天地光伏电站项目达到商业运行条件为目标的地勘、设计、部分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相关的施工及验收手续配合办理、调试、验收、移交等工作。第2条约定,合同主要工期节点及要求。开工日:2016年4月28日组建到场日期:2016年5月30日前到货15MW。发电单元并网发电曰期为:2016年6月30曰。工程竣工移交曰期:2016年7月30曰。第7条约定,合同生效。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1)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2)约定的担保事项完成。A.发包人将海德公司100%股权质押给承包人并生效后;B.北京国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连带担保函。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2.4.1条约定,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己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第4.1.3条约定,项目进度计
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第7.3条约定,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应自行确定施工现场坐标。承包人应完成进场道路、现场临建的搭设,施工所需资源的提供等。第7.2.7条约定,承包人应自行获取、落实、核实施工现场的所有有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施工障碍及相关资料。第7.2.8条约定,新发现的施工障碍。由承包人负责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第7.5.1条约定,质量与检验。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第7.7.1.5条约定,并网后试验。工程整体并网发电后,承包人应配合完成工程的电能质量测试试验,完成系统发电效率试验,该实验应满足收购方的技术协议要求。第7.8.1条约定,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8.1.1条约定,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且承包人完成了:(1)工程的240小时试运行(2)完成了工程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3)完成了电能质量检测试验,系统发电效率试验(4)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备。上述工作完成后,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均无异议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颁发之日,即为工程开始进入质量保修期之首日。第9.1条约定,本工程的接收按整体工程接收进
20%计。第12.2.3条约定,施工费的支付:合同签订后7曰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5%作为预付款;支架基础完成100%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15%;支架安装完成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施工费的10%;组件安装完成后7天内,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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